小三通旅客攜帶大陸製高畫質彩電入境須事先申請許可 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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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提醒,小三通旅客若攜帶中國大陸製造的高畫質彩色電視機入境,必須事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以免違法。彩色電視機的貨品分類號列為第8528.72.00.00-0號,屬於MP1(大陸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及C02(應實施商品檢驗項目)。目前,依貿易署規定,僅開放中國大陸製造的尺寸未達21吋、水平解析度低於1000條的低階彩色電視機進口至台灣。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經由小三通入境金門攜帶未經公告准許輸入的少量大陸地區物品,不適用經濟部公告的「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予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此外,彩色電視機亦不在「准許金門或馬祖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檢附當地縣政府同意文件項目表」之列,無法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輸入許可。

為此,高雄關強調,小三通旅客攜帶的大陸製高畫質電視機,由於不屬於開放進口的物品範圍,不適用入境旅客自用免稅額度規定。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旅客應向貿易署專案申請許可,並在入境時攜帶許可證明文件,主動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對無誤後方可憑證放行。

高雄關呼籲,若小三通旅客未事先取得許可而擅自攜帶高畫質彩色電視機入境,且未申報被海關查獲,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沒入物品。因此,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如無法提供相關許可,應辦理退運出口至大陸或自願放棄,以免觸法。